HKFRS 5 -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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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FRS 5 -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1. 目標及範圍
1.1 目標(第1段)
HKFRS 5 規範了持作出售資產的會計處理以及已終止經營業務的呈列和披露。主要要求包括:
1.2 範圍(第2-5段)
分類和呈列要求:適用於實體的所有已確認非流動資產及所有處置組。
計量要求:適用於所有已確認非流動資產及處置組,但第5段所列的以下資產除外:
| 排除的資產 | 適用的準則 |
|---|---|
| 遞延稅項資產 | HKAS 12 所得稅 |
| 僱員福利產生的資產 | HKAS 19 僱員福利 |
| HKFRS 9 範圍內的金融資產 | HKFRS 9 金融工具 |
| 按HKAS 40公允價值模式核算的投資物業 | HKAS 40 投資物業 |
| 按HKAS 41以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計量的非流動資產 | HKAS 41 農業 |
| HKFRS 17範圍內的保險合約組合 | HKFRS 17 保險合約 |
關鍵點:根據HKAS 1分類為非流動的資產,不得重新分類為流動資產,除非其符合HKFRS 5下的持作出售標準(第3段)。
處置組定義(第4段):擬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與該等資產直接相關並將在交易中轉移的負債。該組可包括:
處置組的計量:如果屬於計量要求範圍的非流動資產是處置組的一部分,則計量要求適用於整個組——按賬面值與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兩者中的較低者計量。
1.3 持作分配予擁有人(第5A-5B段)
第5A段將分類、呈列和計量要求延伸至分類為持作分配予擁有人(以擁有人身份行事)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第5B段規定了披露要求:
2. 分類標準
2.1 持作出售標準(第6-12段)
核心原則(第6段):如果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賬面值主要通過出售交易而非持續使用收回,則實體應將其分類為持作出售。
兩個條件(第7段):
極有可能的標準(第8段):
附屬公司出售(第8A段):承諾執行涉及失去附屬公司控制權的出售計劃的實體,應在符合標準時將該附屬公司的所有資產和負債分類為持作出售,無論實體是否將保留非控股權益。
一年期例外情況(第9段):如果延遲是由實體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引起,並且有充分證據表明實體仍致力於出售計劃,則超過一年的延期不會妨礙分類。
出售交易包括(第10段):根據HKAS 16具有商業實質的非流動資產與其他非流動資產的交換。
以轉售為目的的收購(第11段):當實體純粹為隨後出售而收購非流動資產時,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在收購日期將其分類為持作出售:
報告期後(第12段):如果標準在報告期後但在財務報表批准前滿足,實體不得在該等財務報表中分類為持作出售,但應披露第41(a)、(b)和(d)段指定的信息。
2.2 持作分配予擁有人(第12A段)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在以下情況下分類為持作分配予擁有人:
2.3 將被廢棄的資產(第13-14段)
關鍵規則:實體不得將將被廢棄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分類為持作出售。
原因:賬面值主要通過持續使用收回,而非通過出售。
已終止經營業務的例外情況:如果將被廢棄的處置組符合第32(a)-(c)段的標準,實體應在其停止使用之日將其業績和現金流量作為已終止經營業務呈列。
廢棄的例子:
暫時閒置資產(第14段):實體不得將暫時停止使用的非流動資產視為已廢棄。
3. 計量
3.1 初始計量(第15-18段)
一般規則(第15段):實體應按賬面值與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兩者中的較低者計量分類為持作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持作分配(第15A段):實體應按賬面值與公允價值減分銷成本兩者中的較低者計量分類為持作分配予擁有人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分銷成本是直接歸屬於分配的增量成本,不包括融資成本和所得稅費用。
新收購資產(第16段):如果新收購的資產符合持作出售分類標準,應用第15段導致按以下兩者中的較低者計量:
業務合併:如果作為業務合併的一部分收購,應按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計量。
超過一年的出售(第17段):當出售預期在一年後發生時,實體應按現值計量銷售成本。因時間推移而產生的銷售成本現值增加應在損益中作為融資成本呈列。
分類前計量(第18段):在初始分類為持作出售之前,應根據適用的HKFRSs計量資產(或組內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值。
3.2 後續計量(第19段)
在處置組的後續重新計量時:
3.3 減值損失及轉回(第20-25段)
減值損失的確認(第20段):實體應確認資產(或處置組)減記至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的任何初始或後續減值損失,以尚未根據第19段確認的程度為限。
收益確認 - 單項資產(第21段):實體應確認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後續增加所產生的收益,但不得超過根據HKFRS 5或先前根據HKAS 36已確認的累計減值損失。
收益確認 - 處置組(第22段):實體應確認處置組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後續增加所產生的收益:
減值損失的分配(第23段):為處置組確認的減值損失(或後續收益)應按HKAS 36第104(a)-(b)和122段規定的分配順序,減少(或增加)組內屬於HKFRS 5計量要求範圍的非流動資產的賬面值。
終止確認時的損益(第24段):在出售日期前尚未確認的損益應在終止確認之日確認,遵循:
停止折舊(第25段):實體在非流動資產被分類為持作出售或作為持作出售處置組的一部分時,不得對其計提折舊(或攤銷)。歸屬於持作出售處置組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繼續確認。
4. 出售或分配計劃的變更
4.1 不再符合標準(第26-29段)
一般規則(第26段):如果持作出售或持作分配予擁有人的標準不再滿足,實體應停止將資產(或處置組)分類為此類。
直接重新分類(第26A段):如果實體將資產直接從持作出售重新分類為持作分配予擁有人(或反之),該變更被視為原始處置計劃的延續。實體應:
停止分類時的計量(第27段):實體應按以下兩者中的較低者計量資產(或處置組):
調整的確認(第28段):任何必要的調整應在標準不再滿足的期間計入持續經營業務的損益。如果該項目是附屬公司、合營業務、合營企業、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或聯營公司權益的一部分,則自分類以來的期間的財務報表應相應修改。
移除個別資產/負債(第29段):如果實體從處置組中移除個別資產或負債:
5. 呈列及披露
5.1 一般呈列(第30段)
實體應呈列和披露信息,使使用者能夠評估已終止經營業務和處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財務影響。
5.2 已終止經營業務(第31-36A段)
組成部分的定義(第31段):實體的組成部分包括在運營和財務報告方面可與實體其他部分明確區分的業務和現金流量。在持作使用時,它應是一個現金產生單位或一組現金產生單位。
已終止經營業務的定義(第32段):已終止經營業務是實體的一個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已被處置或分類為持作出售,並且:
要求的披露(第33段):
| 披露項目 | 詳情 |
|---|---|
| 全面收益表中的單一金額 | (i) 已終止經營業務的稅後損益 + (ii) 按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計量或處置時的稅後損益 |
| 單一金額的分析 | (i) 收入、費用和稅前損益 (ii) 相關所得稅費用 (iii) 計量/處置損益 (iv) 相關所得稅費用 |
| 淨現金流量 | 已終止經營業務的經營、投資和融資活動 |
| 歸屬於擁有人的收入 | 來自持續經營業務和已終止經營業務 |
注意:分析可在附註或全面收益表中呈列。如果在全面收益表中呈列,應在標明為與已終止經營業務相關的部分中呈列。
豁免:對於在收購時符合持作出售標準的新收購附屬公司的處置組,不需要分析及淨現金流量披露。
前期重新呈列(第34段):實體應為前期重新呈列第33段的披露,以使披露涵蓋截至最新呈列期間的報告期末已終止的所有業務。
對前期已終止經營業務的調整(第35段):當期對先前在已終止經營業務中呈列的金額進行的調整,如果與前期已終止經營業務的處置直接相關,應在已終止經營業務中單獨分類。例子包括:
停止分類為已終止(第36段):如果實體停止將組成部分分類為持作出售,先前在已終止經營業務中呈列的業績應重新分類並計入所有呈列期間的持續經營業務收入。
附屬公司出售(第36A段):承諾執行涉及失去附屬公司控制權的出售計劃的實體,應在附屬公司是符合已終止經營業務定義的處置組時,披露第33-36段要求的信息。
5.3 與持續經營業務相關的損益(第37段)
對分類為持作出售但不符合已終止經營業務定義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進行重新計量所產生的任何損益,應計入持續經營業務的損益。
5.4 財務狀況表呈列(第38-40段)
單獨呈列(第38段):
豁免(第39段):如果處置組是在收購時符合持作出售標準的新收購附屬公司,則不需要披露主要類別的資產和負債。
前期不重新分類(第40段):實體不得為前期重新分類或重新呈列為持作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資產和負債所呈列的金額。
5.5 額外披露(第41-42段)
分類或出售期間的披露(第41段):
計劃變更的披露(第42段):如果第26或29段適用,實體應在決定改變計劃的期間披露:
6. 過渡性規定及生效日期
6.1 過渡性規定(第43段)
HKFRS 5 應前瞻性應用於:
實體可將要求應用於在生效日期前任何日期後符合標準的所有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前提是在該等標準最初滿足時已獲得所需的估值和其他信息。
6.2 生效日期(第44-44M段)
| 修訂 | 生效日期 |
|---|---|
| 原始HKFRS 5 | 200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 |
| HKAS 1(2007年修訂)修訂 | 2009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 |
| HKAS 27(2008年修訂)- 第33(d)段 | 2009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 |
| 第8A和36A段(2008年10月HKFRSs改進) | 2009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 |
| 第5A、12A、15A段(HK(IFRIC) 17) | 2009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 |
| 第5B段(2009年5月HKFRSs改進) | 2010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 |
| 第26-29和26A段(2012-2014年週期年度改進) | 201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 |
| HKFRS 17對第5段的修訂 | 應用HKFRS 17時 |
7. 附錄A - 定義術語
| 術語 | 定義 |
|---|---|
| 現金產生單位 | 可產生大致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的最小可辨認資產組 |
| 實體的組成部分 | 在運營和財務報告方面可與實體其他部分明確區分的業務和現金流量 |
| 銷售成本 | 直接歸屬於處置資產(或處置組)的增量成本,不包括融資成本和所得稅費用 |
| 流動資產 | 預期在正常經營週期中變現、出售或消耗的資產;持作交易;預期在十二個月內變現;或現金/現金等價物(除非受限制) |
| 已終止經營業務 | 已被處置或分類為持作出售的組成部分,代表單獨的主要業務線或地理區域,是處置此類業務的單一協調計劃的一部分,或是純粹為轉售而收購的附屬公司 |
| 處置組 | 擬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與該等資產直接相關並將在交易中轉移的負債 |
| 公允價值 | 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可收取或轉移負債需支付的價格 |
| 堅定購買承諾 | 與無關聯方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指定所有重要條款包括價格和時間,並包含對不履行的足夠大的懲罰 |
| 極有可能 | 顯著高於可能 |
| 非流動資產 | 不符合流動資產定義的資產 |
| 可能 | 可能性大於不可能 |
| 可收回金額 |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處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兩者中的較高者 |
| 使用價值 | 預期從資產的持續使用及其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產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
8. 附錄B - 完成出售期間的延長
第9段允許在以下情況下延長超過一年:
情況B1(a):在承諾出售計劃之日,實體合理預期他人(非買方)將對資產轉移施加條件而延長期間,並且:
情況B1(b):實體獲得堅定購買承諾,結果買方或他人意外施加將延長期間的條件,並且:
情況B1(c):在最初的一年期間內,出現先前被認為不太可能的情況,資產在該期間結束時尚未出售,並且:
關鍵要點總結
| 主題 | 關鍵點 |
|---|---|
| 分類標準 | 可即時出售 + 一年內極有可能出售;管理層承諾;積極推銷;合理價格 |
| 計量 | 賬面值與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兩者中的較低者;分類為持作出售期間不計提折舊 |
| 處置組 | 包括所有將轉移的資產和負債;作為一個組按賬面值與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兩者中的較低者計量 |
| 減值 | 確認減記至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的減值損失;收益以累計減值損失為限 |
| 已終止經營業務 | 單獨的主要業務線或地理區域;在全面收益表中作為單一金額呈列 |
| 計劃變更 | 按調整後賬面值與可收回金額兩者中的較低者計量;調整計入持續經營業務損益 |
| 呈列 | 在財務狀況表中單獨呈列;不抵銷;不重新分類前期 |
| 廢棄 | 不能分類為持作出售;賬面值通過持續使用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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