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 580 - Written Representations
HKICPA Code of Ethics | 318ncoe1225.pdf | Issued Nov 2018 | Revised Dec 2025 | Effective 15 Jun 2019
HKSA 580 - Written Representations
引言
本準則的範圍(第1-2段)
香港審計準則第580號處理核數師在審計財務報表時,向管理層及(如適用)治理層獲取書面陳述的責任。
附錄1列出了其他包含特定主題書面陳述要求的香港審計準則。其他香港審計準則的特定書面陳述要求並不限制本準則的應用。
書面陳述作為審計證據(第3-4段)
審計證據是核數師用以達致結論(核數師意見即基於該等結論)的資料。書面陳述是核數師就審計實體的財務報表所需的必要資料。因此,與查詢的回覆類似,書面陳述是審計證據。
關鍵點: 儘管書面陳述提供必要的審計證據,但就其處理的任何事宜而言,書面陳述本身並不能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此外,管理層已提供可靠的書面陳述這一事實,並不影響核數師就管理層責任的履行情況或特定認定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的性質或範圍。
生效日期(第5段)
本準則適用於2009年12月15日或之後開始的期間的財務報表審計。
目標(第6段)
核數師的目標是:
| 目標 | 描述 |
|---|---|
| (a) | 獲取管理層及(如適用)治理層的書面陳述,表明他們相信他們已履行編製財務報表的責任,以及向核數師提供資料的完整性責任 |
| (b) | 如核數師認為有必要或其他香港審計準則要求,通過書面陳述支持與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中的特定認定相關的其他審計證據 |
| (c) | 對管理層及(如適用)治理層提供的書面陳述作出適當回應,或如管理層或(如適用)治理層未能提供核數師要求的書面陳述,則採取適當行動 |
定義(第7-8段)
書面陳述 – 管理層向核數師提供的書面陳述,用以確認某些事項或支持其他審計證據。在此背景下,書面陳述不包括:
就本準則而言,提及「管理層」應理解為「管理層及(如適用)治理層」。
在公允列報框架的情況下,管理層負責:
要求
應要求提供書面陳述的管理層(第9段)
要求: 核數師應向對財務報表負有適當責任並了解相關事宜的管理層要求提供書面陳述。
應用指引(A2-A6):
書面陳述應向負責編製財務報表的人員要求提供。這些人員可能因以下因素而有所不同:
管理層(而非治理層)通常是負責方。因此,書面陳述可向以下人員要求提供:
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方(如治理層)也負責編製財務報表。
由於管理層負責編製財務報表並負責實體業務的運作,預期管理層對實體編製財務報表所遵循的程序及其中的認定有足夠的了解,從而能夠據此作出書面陳述。
管理層可向參與編製和呈列財務報表及其中認定的其他人員作出查詢,包括:
| 人員 | 專業知識領域 |
|---|---|
| 精算師 | 精算確定的會計計量 |
| 員工工程師 | 環境負債計量 |
| 內部法律顧問 | 法律索償的撥備 |
限定性語言: 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層可能在書面陳述中包含限定性語言,表明陳述是據其所知所信作出的。如果核數師信納陳述是由對陳述中所包含事宜負有適當責任和了解的人員作出的,則核數師接受該等措辭是合理的。
為加強管理層作出知情陳述的需要,核數師可要求管理層在書面陳述中包含確認,表明其已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以便能夠作出所要求的書面陳述。
關於管理層責任的書面陳述(第10-12段)
財務報表的編製(第10段)
要求: 核數師應要求管理層提供書面陳述,表明其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履行編製財務報表的責任,包括(如相關)按照審計業務條款中所述的公允列報。
提供的資料及交易的完整性(第11段)
要求: 核數師應要求管理層提供書面陳述,表明:
- (a) 其已按照審計業務條款中約定的方式向核數師提供所有相關資料和查閱權限;以及
- (b) 所有交易均已記錄並反映在財務報表中。
書面陳述中管理層責任的描述(第12段)
第10和11段要求的書面陳述中,管理層的責任應按照審計業務條款中描述這些責任的方式進行描述。
應用指引(A7-A9):
審計過程中獲得的關於管理層已履行第10和11段所述責任的審計證據,如果沒有獲得管理層確認其相信已履行該等責任,則是不充分的。這是因為核數師無法僅憑其他審計證據判斷管理層是否已根據其責任的約定確認和理解編製和呈列財務報表並向核數師提供資料。
第10和11段要求的書面陳述借鑒了管理層在審計業務條款中對其責任的約定確認和理解,要求確認其已履行該等責任。
核數師亦可要求管理層在書面陳述中再次確認其對該等責任的確認和理解。這在以下情況下尤其適當:
| 情況 | 描述 |
|---|---|
| 人員變動 | 代表實體簽署審計業務條款的人員不再擁有相關責任 |
| 條款過時 | 審計業務條款是在前一年編製的 |
| 誤解 | 有任何跡象表明管理層誤解了該等責任 |
| 情況變化 | 情況變化使其成為適當的做法 |
與香港審計準則第210號的要求一致,管理層對其責任的確認和理解的再次確認不受管理層據其所知所信的約束。
公共部門實體(A9): 公共部門實體財務報表審計的授權範圍可能比其他實體更廣泛。因此,進行公共部門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所依據的與管理層責任相關的前提可能產生額外的書面陳述。這些可能包括確認交易和事項已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授權進行的書面陳述。
其他書面陳述(第13段)
要求: 其他香港審計準則要求核數師獲取書面陳述。如果除該等要求的陳述外,核數師確定有必要獲取一項或多項書面陳述以支持與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中一項或多項特定認定相關的其他審計證據,則核數師應要求該等其他書面陳述。
應用指引(A10-A13):
關於財務報表的額外書面陳述(A10):
除第10段要求的書面陳述外,核數師可能認為有必要要求提供關於財務報表的其他書面陳述。該等書面陳述可補充但不構成第10段要求的書面陳述的一部分。
它們可能包括關於以下事項的陳述:
關於向核數師提供資料的額外書面陳述(A11):
除第11段要求的書面陳述外,核數師可能認為有必要要求管理層提供書面陳述,表明其已向核數師傳達管理層所知的所有內部控制缺陷。
關於特定認定的書面陳述(A12-A13):
在獲取關於判斷和意圖的證據或評估判斷和意圖時,核數師可考慮以下一項或多項因素:
| 因素 | 描述 |
|---|---|
| 過往歷史 | 實體在執行其陳述意圖方面的過往歷史 |
| 理由 | 實體選擇特定行動方案的原因 |
| 能力 | 實體追求特定行動方案的能力 |
| 一致性 | 審計過程中可能已獲取的、可能與管理層判斷或意圖不一致的任何其他信息的存在或缺乏 |
核數師可能認為有必要要求管理層提供關於財務報表中特定認定的書面陳述;特別是支持核數師從其他審計證據中獲得的對管理層關於特定認定的判斷或意圖或完整性的理解。
示例: 如果管理層的意圖對投資的估值基礎很重要,則在沒有管理層關於其意圖的書面陳述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儘管該等書面陳述提供必要的審計證據,但就其本身而言,它們並不能為該認定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傳達閾值金額(A14)
香港審計準則第450號要求核數師累積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但明顯微不足道的錯報除外。核數師可確定一個閾值,高於該閾值的錯報不能被視為明顯微不足道。同樣,核數師可考慮就所要求的書面陳述的目的向管理層傳達一個閾值。
書面陳述的日期和涵蓋的期間(第14段)
要求: 書面陳述的日期應盡可能接近但不遲於核數師就財務報表發出報告的日期。書面陳述應涵蓋核數師報告中提及的所有財務報表和期間。
應用指引(A15-A18):
由於書面陳述是必要的審計證據,核數師的意見不能在書面陳述日期之前表達,核數師的報告也不能在該日期之前簽署。
此外,由於核數師關注截至核數師報告日期可能導致財務報表調整或披露的事項,書面陳述的日期應盡可能接近但不遲於核數師就財務報表發出報告的日期。
更新的書面陳述(A16): 在某些情況下,核數師可能在審計過程中獲取關於財務報表中特定認定的書面陳述。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要求提供更新的書面陳述。
涵蓋所有期間(A17): 書面陳述應涵蓋核數師報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間,因為管理層需要重申其先前就以前期間作出的書面陳述仍然適當。核數師和管理層可同意一種書面陳述形式,通過說明該等書面陳述是否有任何變更(如有,變更的內容)來更新與以前期間相關的書面陳述。
新任管理層(A18): 可能出現現任管理層在核數師報告提及的所有期間均未在任的情況。該等人員可能聲稱由於其在該期間不在任而無法提供部分或全部書面陳述。然而,這一事實並不減輕該等人員對整個財務報表的責任。因此,核數師要求他們提供涵蓋整個相關期間的書面陳述的要求仍然適用。
書面陳述的形式(第15段)
要求: 書面陳述應採用致送核數師的陳述書形式。如果法律或法規要求管理層就其責任作出書面公開陳述,且核數師確定該等陳述提供了第10或11段要求的部分或全部陳述,則該等陳述涵蓋的相關事項無需包含在陳述書中。
應用指引(A19-A21):
書面陳述須包含在致送核數師的陳述書中。然而,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法律或法規可能要求管理層就其責任作出書面公開陳述。
可能影響核數師確定公開陳述是否為適當的書面陳述形式的因素:
| 因素 | 描述 |
|---|---|
| 內容 | 陳述是否包括對第10和11段所述責任已履行的確認 |
| 批准 | 陳述是否已由核數師要求提供相關書面陳述的人員作出或批准 |
| 時間 | 陳述的副本是否在盡可能接近但不遲於核數師就財務報表發出報告的日期提供給核數師 |
符合法律或法規的正式聲明或財務報表的批准聲明,不會包含足夠的信息使核數師信納所有必要的陳述已被有意識地作出。法律或法規中管理層責任的表述也不能替代所要求的書面陳述。
附錄2提供了陳述書的示例。
與治理層的溝通(A22)
香港審計準則第260號(修訂)要求核數師與治理層溝通核數師已要求管理層提供的書面陳述。
對書面陳述可靠性的疑慮及未提供所要求的書面陳述
對書面陳述可靠性的疑慮(第16-18段)
要求(第16段): 如果核數師對管理層的能力、誠信、道德價值觀或勤勉盡責,或對其承諾或執行該等事項存在疑慮,核數師應確定該等疑慮可能對陳述(口頭或書面)和審計證據的整體可靠性產生的影響。
要求(第17段): 特別是,如果書面陳述與其他審計證據不一致,核數師應執行審計程序以嘗試解決該事項。如果該事項仍未解決,核數師應重新考慮對管理層的能力、誠信、道德價值觀或勤勉盡責,或對其承諾或執行該等事項的評估,並確定這可能對陳述(口頭或書面)和審計證據的整體可靠性產生的影響。
要求(第18段): 如果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書面陳述不可靠,核數師應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第705號(修訂)確定對核數師報告中意見的可能影響,並考慮本準則第20段的要求。
應用指引(A23-A25):
如果識別出一項或多項書面陳述與從其他來源獲得的審計證據之間存在不一致,核數師可考慮風險評估是否仍然適當,如不適當,則修訂風險評估並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以應對評估的風險。
對管理層的能力、誠信、道德價值觀或勤勉盡責,或對其承諾或執行該等事項的疑慮,可能導致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作出虛假陳述的風險如此之高,以致無法進行審計。在這種情況下,核數師可考慮退出業務約定(如果適用法律或法規允許退出),除非治理層已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然而,該等措施可能不足以使核數師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香港審計準則第230號要求核數師記錄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就此達成的結論以及達致該等結論時作出的重大專業判斷。核數師可能已識別出與管理層的能力、誠信、道德價值觀或勤勉盡責,或對其承諾或執行該等事項相關的重大問題,但得出結論認為書面陳述仍然可靠。在這種情況下,該重大事項應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第230號記錄。
未提供所要求的書面陳述(第19段)
要求: 如果管理層未能提供一項或多項所要求的書面陳述,核數師應:
- (a) 與管理層討論該事項;
- (b) 重新評估管理層的誠信,並評估這可能對陳述(口頭或書面)和審計證據的整體可靠性產生的影響;以及
- (c) 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第705號(修訂)確定對核數師報告中意見的可能影響,並考慮本準則第20段的要求。
關於管理層責任的書面陳述(第20段)
要求: 核數師應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第705號(修訂)對財務報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如果:
- (a) 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對管理層的誠信存在足夠的懷疑,以致第10和11段要求的書面陳述不可靠;或
- (b) 管理層未能提供第10和11段要求的書面陳述。
應用指引(A26-A27):
如第A7段所述,核數師無法僅憑其他審計證據判斷管理層是否已履行第10和11段所述的責任。因此,如果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關於該等事項的書面陳述不可靠,或管理層未能提供該等書面陳述,則核數師無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種無法獲得充分、適當審計證據對財務報表的可能影響不限於財務報表的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因此是廣泛的。香港審計準則第705號(修訂)要求核數師在這種情況下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經修改的書面陳述(A27):
經修改的書面陳述(與核數師要求的相比)並不一定意味著管理層未提供書面陳述。然而,該等修改的背後原因可能影響核數師報告中的意見。
| 示例 | 解釋 |
|---|---|
| 關於不合規的修改 | 關於管理層履行編製財務報表責任的書面陳述可能聲明,管理層認為,除與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的特定要求存在重大不合規外,財務報表是按照該框架編製的。第20段的要求不適用,因為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管理層提供了可靠的書面陳述。然而,核數師須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第705號(修訂)考慮不合規對核數師報告中意見的影響。 |
| 關於被銷毀資料的修改 | 關於管理層按照審計業務條款向核數師提供所有相關資料的責任的書面陳述可能聲明,管理層認為,除在火災中銷毀的資料外,其已向核數師提供了該等資料。第20段的要求不適用,因為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管理層提供了可靠的書面陳述。然而,核數師須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第705號(修訂)考慮火災中銷毀的資料的廣泛性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及其對核數師報告中意見的影響。 |
與國際審計準則的一致性和合規性(第21-22段)
截至2025年3月,本香港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第580號「書面陳述」一致。遵守本準則的要求確保了與國際審計準則第580號的合規性。
附註1a提供了額外的本地解釋,附錄2提供了額外的本地指引。
附錄1:包含書面陳述要求的香港審計準則列表
| 香港審計準則 | 主題 | 段落 |
|---|---|---|
| 香港審計準則第240號 | 財務報表審計中涉及舞弊的責任 | 第40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250號(修訂) | 法律法規的考慮 | 第17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450號 | 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的評價 | 第14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501號 | 審計證據——對選定項目的具體考慮 | 第12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540號(修訂) | 審計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 | 第37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550號 | 關聯方 | 第26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560號 | 期後事項 | 第9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570號(修訂) | 持續經營 | 第16(e)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710號 | 比較信息 | 第9段 |
| 香港審計準則第720號(修訂) | 核數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 | 第13(c)段 |
附錄2:示例陳述書
示例陳述書包括本準則和其他香港審計準則要求的書面陳述。假設:
陳述書的主要組成部分:
財務報表部分:
提供資料部分:
關鍵要點總結表
| 主題 | 關鍵要求 |
|---|---|
| 書面陳述的性質 | 必要的審計證據,但本身並不足夠 |
| 來源 | 具有適當責任和知識的管理層 |
| 強制性陳述 | (1) 已履行財務報表編製責任 (2) 已提供所有資料及交易完整性 |
| 日期 | 盡可能接近但不遲於核數師報告日期 |
| 形式 | 致送核數師的陳述書 |
| 與其他證據不一致 | 執行程序解決;如未解決,重新考慮管理層誠信 |
| 未能提供 | 與管理層討論,重新評估誠信,考慮對意見的影響 |
| 需要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 如果對管理層誠信存在足夠懷疑或管理層未能提供強制性陳述 |
| 閾值 | 核數師可就陳述傳達閾值金額 |
| 涵蓋範圍 | 核數師報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間 |
50 Multiple Choice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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