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 505 - External Confirmations
HKICPA Code of Ethics | 318ncoe1225.pdf | Issued Nov 2018 | Revised Dec 2025 | Effective 15 Jun 2019
HKSA 505 - External Confirmations
引言
本準則的範圍(第1段)
香港審計準則第505號(HKSA 505)處理核數師使用外部確認程序,以根據以下準則的要求獲取審計證據:
本準則不處理有關訴訟及索償的查詢,該等事項由HKSA 501(審計證據——對選定項目的具體考慮)涵蓋。
獲取審計證據的外部確認程序(第2-3段)
HKSA 500確立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以下因素影響:
適用於審計證據的主要概括性原則:
審計證據在以下情況下更為可靠:
- 從實體外部的獨立來源獲取
- 由核數師直接獲取(而非間接或推斷獲取)
- 以書面形式存在(紙張、電子或其他媒介)
核數師直接從確認方收到的外部確認,可能比實體內部產生的證據更為可靠。
其他確認外部確認重要性的香港審計準則:
| 準則 | 主要要求 |
|---|---|
| HKSA 330 | 核數師必須為各類重大交易、賬戶結餘及披露設計及執行實質性程序;必須考慮是否執行外部確認程序 |
| HKSA 330 | 風險評估越高,需要越具說服力的審計證據;外部確認可協助應對重大風險 |
| HKSA 240 | 可設計確認請求以獲取有關舞弊風險的額外佐證信息 |
| HKSA 500 | 來自獨立來源的佐證信息(如外部確認)可增加從會計記錄或管理層陳述中獲得的保證 |
生效日期(第4段)
本準則適用於2009年12月15日或之後開始期間的財務報表審計。
目標(第5段)
核數師在使用外部確認程序時的目標,是設計及執行該等程序,以獲取相關及可靠的審計證據。
定義(第6段)
| 術語 | 定義 |
|---|---|
| 外部確認 | 以紙張、電子或其他媒介形式,從第三方(確認方)直接向核數師作出的書面回應所獲取的審計證據 |
| 正面確認請求 | 要求確認方直接向核數師回應,表明同意或不同意請求中的信息,或提供所要求信息的請求 |
| 負面確認請求 | 要求確認方僅在不同意請求中所提供信息時,才直接向核數師回應的請求 |
| 無回應 | 確認方未能回應或完全回應正面確認請求,或確認請求被退回無法送達 |
| 例外事項 | 表明所要求確認的信息或實體記錄中的信息,與確認方提供的信息存在差異的回應 |
要求
外部確認程序(第7段)
使用外部確認程序時,核數師須保持對外部確認請求的控制,包括:
(a) 確定需要確認或要求的信息(參考:第A1段)
(b) 選擇適當的確認方(參考:第A2段)
(c) 設計確認請求(參考:第A3-A6段)
設計確認請求時需考慮的因素:
| 因素 | 考慮事項 |
|---|---|
| 所針對的認定 | 正在測試哪些具體認定? |
| 已識別的具體風險 | 包括舞弊風險 |
| 佈局及呈列方式 | 請求的格式 |
| 過往經驗 | 在該審計或類似業務中的經驗 |
| 溝通方式 | 紙張、電子或其他媒介 |
| 管理層授權 | 確認方可能僅在獲得管理層授權時才回應 |
| 確認方的能力 | 能否確認個別發票金額與總餘額? |
正面確認請求要求確認方在所有情況下均作出回應。存在確認方未經核實信息即作出回應的風險。核數士可通過使用「空白」確認請求(不列明金額)來降低此風險,但這可能導致較低的回應率。
(d) 發送請求,包括在適當時發出跟進請求(參考:第A7段)
管理層拒絕允許核數師發送確認請求(第8-9段)
第8段要求:
如管理層拒絕允許核數師發送確認請求,核數師須:
| 步驟 | 行動 | 參考 |
|---|---|---|
| (a) | 查詢管理層拒絕的原因,並尋求審計證據以證明其有效性及合理性 | 第A8段 |
| (b) | 評估管理層拒絕對核數師評估相關重大錯誤陳述風險(包括舞弊風險)的影響,以及對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及範圍的影響 | 第A9段 |
| (c) | 執行旨在獲取相關及可靠審計證據的替代審計程序 | 第A10段 |
管理層拒絕的合理性(第A8段):
對風險評估的影響(第A9段):
替代審計程序(第A10段):
第9段要求:
如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管理層拒絕允許核數師發送確認請求屬不合理,或核數師無法從替代審計程序中獲取相關及可靠的審計證據,核數師須:
1. 根據HKSA 260(經修訂)與治理層溝通
2. 根據HKSA 705(經修訂)確定對審計及核數師意見的影響
外部確認程序的結果
確認請求回應的可靠性(第10-11段)
第10段:
如核數師識別出引起對確認請求回應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因素,核數師須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以解決該等懷疑。(參考:第A11-A16段)
第11段:
如核數師確定確認請求的回應不可靠,核數師須評估對相關重大錯誤陳述風險(包括舞弊風險)評估的影響,以及對其他審計程序的相關性質、時間安排及範圍的影響。(參考:第A17段)
引起可靠性懷疑的因素(第A11段):
電子回應(第A12段):
第三方協調人(第A13段):
如確認方使用第三方協調回應,核數師可執行程序以應對以下風險:
核實程序(第A14段):
口頭回應(第A15段):
限制性語言(第A16段):
不可靠的回應(第A17段):
當核數師得出結論認為回應不可靠時,核數師可能需要:
無回應(第12段)
對於每次無回應,核數師須執行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相關及可靠的審計證據。(參考:第A18-A19段)
替代審計程序示例(第A18段):
| 賬戶類型 | 替代程序 |
|---|---|
| 應收賬款 | 檢查期後的具體現金收款、裝運文件及期末附近的銷售 |
| 應付賬款 | 檢查期後的現金付款或來自第三方的函件,以及其他記錄如收貨單 |
無回應的影響(第A19段):
當需要對正面確認請求的回應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時(第13段)
如核數師已確定需要對正面確認請求的回應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替代審計程序將無法提供核數師所需的審計證據。如核數師未獲取該確認,核數師須根據HKSA 705(經修訂)確定對審計及核數師意見的影響。(參考:第A20段)
需要正面確認的情況(第A20段):
| 情況 | 描述 |
|---|---|
| 信息僅可從外部獲取 | 可用於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僅存在於實體外部 |
| 舞弊風險因素 | 具體舞弊風險因素(如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串通風險)阻止核數師依賴來自實體的證據 |
例外事項(第14段)
核數師須調查例外事項,以確定其是否表明錯誤陳述。(參考:第A21-A22段)
例外事項的性質(第A21段):
不構成錯誤陳述的例外事項(第A22段):
負面確認(第15段)
負面確認提供的審計證據比正面確認的說服力較低。因此,核數師不得將負面確認請求用作應對認定層面已評估重大錯誤陳述風險的唯一實質性審計程序,除非同時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 條件 | 描述 |
|---|---|
| (a) | 核數師已將重大錯誤陳述風險評估為低,並已就與該認定相關的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 (b) | 受負面確認程序約束的項目總體包含大量小額、同質的賬戶結餘、交易或情況 |
| (c) | 預期例外率非常低 |
| (d) | 核數師不知悉會導致負面確認請求接收者忽略該等請求的情況或條件 |
解釋性材料(第A23段):
評估所獲取的證據(第16段)
核數師須評估外部確認程序的結果是否提供相關及可靠的審計證據,或是否需要進一步的審計證據。(參考:第A24-A25段)
結果分類(第A24段):
| 類別 | 描述 |
|---|---|
| (a) | 適當確認方的回應表明同意所提供信息,或無例外地提供所要求信息 |
| (b) | 被視為不可靠的回應 |
| (c) | 無回應 |
| (d) | 表明例外事項的回應 |
評估過程(第A25段):
與國際審計準則的一致性及合規性(第17-18段)
附錄1:關於銀行確認請求的額外本地指引
範圍及應用:
定義:
「銀行確認請求」指要求銀行提供獨立確認以供審計用途的請求,涉及實體在銀行持有的賬戶結餘、證券、財資管理工具、文件及其他相關信息。
目的:
程序要求:
| 段落 | 要求 |
|---|---|
| 5 | 核數師通過了解業務及審計規劃,了解實體銀行及財資業務的性質及範圍 |
| 6 | 當實體的銀行業務(包括財資業務)對審計重要時,核數師應發送銀行確認請求 |
| 7 | 使用標準銀行請求表格被認為對銀行及核數師均有益 |
| 8 | 當核數師需要標準請求表格未涵蓋的信息時,應發送單獨函件 |
| 9 | 核數師將審閱銀行的回覆;當其他審計程序表明對信息完整性存疑時,可能需要額外測試 |
| 10 | 實體須填寫並簽署銀行確認請求上的授權 |
與香港銀行公會協定的程序:
| 項目 | 協議 |
|---|---|
| (a) 標準表格 | 所有請求必須使用標準請求表格(附錄2);可縮小至A4尺寸但不得更小;銀行可拒絕以任何其他方式偏離標準的表格 |
| (b) 時間安排 | 核數師應盡可能在確認結餘日期前將表格發送給銀行;逾期提交的費用由實體承擔 |
| (c) 提交空白表格 | 表格須以空白形式提交給銀行 |
| (d) 授權 | 核數師須確保實體使用與其賬戶授權相符的印章及簽名簽署授權 |
| (e) 電腦列表 | 銀行可附上電腦或打字列表,前提是經過適當標識及認證;電腦打印的表格亦可接受,前提是實質上符合表格的欄目順序 |
附錄2:標準銀行確認請求表格
標準表格(5頁)包括以下項目:
| 項目 | 描述 |
|---|---|
| 1 | 定期或通知存款 |
| 2 | 儲蓄賬戶 |
| 3 | 往來賬戶結餘 |
| 4 | 已授予融資 |
| 5 | 貸款賬戶借方結餘 |
| 6 | 年內已結清賬戶 |
| 7 | 向製造商墊款/包裝信貸/出口貸款 |
| 8 | 未兌現承兌票據 |
| 9 | 持有的部分付款 |
| 10 | 未兌現不可撤銷信用證 |
| 11 | 應收票據/已購入票據/待收票據 |
| 12 | 持有的保證金存款 |
| 13 | 與進口貨物相關的未償還貸款 |
| 14 | 擔保(航運、財務、履約保證等) |
| 15 | 衍生工具合約/結構性產品合約 |
| 16 | 其他直接或或然負債 |
| 17 | 持有的證券及其他所有權文件 |
表格以銀行確認部分結束,銀行在此確認所插入的結餘及信息正確完整。
關鍵要點總結表
| 主題 | 關鍵要求 |
|---|---|
| 目標 | 設計及執行外部確認程序以獲取相關及可靠的審計證據 |
| 對請求的控制 | 核數師必須保持控制:確定信息、選擇確認方、設計請求、發送請求 |
| 管理層拒絕 | 查詢原因、評估影響、執行替代程序;如不合理,與治理層溝通並確定意見影響 |
| 可靠性懷疑 | 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以解決懷疑 |
| 不可靠回應 | 評估對風險評估及其他審計程序的影響 |
| 無回應 | 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
| 需要正面確認 | 如未獲取確認,確定對審計及意見的影響(HKSA 705) |
| 例外事項 | 調查以確定是否表明錯誤陳述 |
| 負面確認 | 說服力較低;僅在滿足所有四項條件時方可作為唯一實質性程序 |
| 評估 | 評估結果是否提供相關及可靠的審計證據 |
50 Multiple Choice Questions (MC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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